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按照2015年《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发放员工节日补贴全年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30日前发放本月的工资;
  (二)绩效奖金于年底发放,补贴按照国家节假日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工资:基金会根据员工的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
第八条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按照《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补贴:员工补贴按照2015年《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发放员工节日补贴全年不超过2000元执行。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休假规定

第十 员工各类休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
  (二)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且本年度年假已休满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办法 
  1.  休假时间为3日以内的报基金会负责人批准。
  2.  3日以上的报请省妇联分管主席批准同意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属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