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的管理,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因印章的不规范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将印章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条 凡需加盖法人印章和基金会印章的,须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一切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六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
 
第八条 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如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