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收高素质优秀公益人才,提高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素质,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由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如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资料清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聘任人员; 
(七)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基金会招聘计划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三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考试由基金会自行组织

第十五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且确属基金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的确定应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进一步会谈,约定试用期、薪酬福利、录用时间、合同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录用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基金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基金会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贵州省妇联组织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