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票、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加强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章 发票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贵州省财政厅购买。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对于购买的发票,根据其种类、数量在《发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发票后需在《发票登记簿》中注明领用时间、领用发票页码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发票时,须由代开人在领取发票时签字,对发票的顺序号、代开人、代开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将收据本和存根联、记帐联等完整交回。
 
第六条 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贵州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购买新的发票。
 
第七条 发票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经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进行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票据,并将该收据的记帐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帐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 在开具捐赠收据和结算票据时,严格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开错的发票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收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发票(收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于将来查找。
 
第十一条 当出现汇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符时,汇款人和实际捐赠人必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双方签字确认后,财务室方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二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在收回原收据的捐赠者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三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发票(收据)按发票(收据)的顺序保管好,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将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