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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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激励工作人员发挥个人潜能,提升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整体效益,为工作人员确定薪酬、职务调整及能力开发等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管理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一)退休返聘的工作人员
(二)调入不满半年的工作人员
(三)试用、见习期间的工作人员
(四)因病休息、出国探亲或因其他原因离岗,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
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写出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三条 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在每年十二月中下旬或翌年一月上中旬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按照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综合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内容、标准
基金会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层考核的方法,逐级进行。即: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的考核,由办公室协助贵州省妇联按照考核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比照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所任职位的标准和要求,检查执行情况。
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考评办法
(一)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写出个人一年来的书面总结,并填写《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2.以部门为单位召开会议,总结本部门的工作成绩和不足,考核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3.民主测评。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先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作述职,按照贵州省妇联的要求进行测评,其他工作人员要在全会干部大会上逐个进行述职。
4.全体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考核评定表》,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办公会。
5.确定等次。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经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标准。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15%。
3.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评为优秀的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人员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国家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3)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不合格率一次超过20%的,将给予警告;连续二次不合格率超过20%的,将给予适当处分(调离本岗位或末位淘汰制度)。
5.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