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行为规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符合省妇儿发展基金会宗旨为前提,在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企业)捐赠、个人捐赠和大众筹款,通过与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附捐、义演、义卖、义展等形式所筹集的善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捐赠金额及基金名称(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命名);资金的使用方向;基金会管理成本比例;项目执行风险责任;项目执行方;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将与执行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基金会指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遵照捐赠协议,制定项目执行方案、项目预算,并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应捐赠方要求,需提交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
第十条 专项基金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如项目执行需要专业性的机构支持,应书面报告呈基金会秘书长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需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方案、预算报告、项目资料、发票,根据项目执行方案和资金预算,可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款。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资金拨付私人账户。禁止按照预算款一次性拨付。款项拨付后,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专项基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提供所有项目执行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办公室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名片及微信、微博平台、网站使用开通前,均需向基金会报备,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单个项目结项或年度末时,应当根据基金会统一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项目信息的梳理工作,由基金会统一向社会公众进行项目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时,基金会自然终止该基金,并告知合作方,双方共同协商做好后续事宜。
第十八条 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专项基金持续两年没有项目往来行为,基金会将终止该基金。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