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运行合法、专业、高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项目受益方和执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慈善条例》以及《贵州省妇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基金会宗旨和章程,围绕《慈善法》明确范围实施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基金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贵州省妇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五条  立项范围。

根据基金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助等公益项目为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中的问题, 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参与性、可复制性和实效性。根据资金来源和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分为捐赠方定向项目、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和基金会专项合作项目。

(一)捐赠方定向项目是指捐赠方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是根据基金会章程宗旨由基金会自主策划、自主品牌、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或定向筹集资金立项实施的项目。

(三)基金会专项合作项目是指根据基金会章程宗旨,基金会与相关方共同策划、品牌共享、共同筹资立项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立项资料

捐赠方定向项目:捐赠方正式捐赠函(或捐赠协议)、捐赠资质证明材料、捐赠款物相关资料、资金用途计划方案等。资料需加盖相应公章或签名。

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包括项目实施预算、项目评估计划,项目品牌权益保护等内容。通过项目大赛、公益创投、项目遴选、项目委托等由相关方具体执行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执行方资质条件要求或拟实施项目内容要求,已有委托意向执行方的项目需按规定提交意向执行方资料。

基金会专项合作项目:相关方合作意向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项目实施预算方案、项目评估计划方案,项目品牌权益方案等。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基金会应对拟合作的社会组织机构身份合法性进行核查,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确定该合作机构无异常后方可建立合作联系,进入立项准备,并向相应部门报备。

第八条  立项及审批。

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单》和立项材料至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正式立项并复函相关方同意立项。对于重大项目,需报告理事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项目合作方未经允许,以基金会或基金会合作伙伴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采取预算制。项目实施前应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及预算批准后进行调整并完善相应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应提高风险意识,采取全流程风险管理。在项目立项前开展风险评估,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重点加强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生产安全等方面风险管理,做好风险管理预案

第十三条  定期向捐方反馈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项后须向捐赠人反馈项目整体执行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会账户,项目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款项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款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申请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拨款。
    项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合规管理办会同资财管理办、项目经办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  项目经办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自查,定期做好电话随访、档案检查、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  项目实行公开、透明运作与社会化监督有机结合的方式,增强社会透明度。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二十  项目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风险排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金会项目风险排查机制,定期举行项目风险排查机制工作例会。项目部牵头具体负责项目风险排查机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将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约或者项目经评估未通过的相关方主体纳入项目风险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风险点通报机制。基金会项目风险排查机制定期提出项目潜在风险点征求各部门意见。各部门主动及时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发现潜在风险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风险排查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对应纳入未纳入,应通报未通报,已纳入已通报仍然忽视风险点造成基金会形象损害和实际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项目周期跨年度的项目结项后三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一一对应。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由各经办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并按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项目目标时,基金会将根据协议办理结项手续,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执行方、相关合作方出现违约行为;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某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时。
  第三十条   对于上一条情况,基金会与相关方协商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将项目善款或物资用于类似的慈善公益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一  项目立项、申请、执行、结项和管理中凡涉及安全及保密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  本办法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