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其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3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可采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由项目部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报基金会审核后提供比价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六条 3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一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采购材料由项目部提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项目部提交采购材料和意见,报党组、秘书处研究确定,并成立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牵头,采购部门代表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秘书外处会议通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部门提出来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 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 10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党组、理事长
、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牵头,项目部,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并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党组、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后,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 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时间、
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营和代理、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 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采购,可由救灾救援部会同基金会通过询价比价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予整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