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五条 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该收据的记帐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帐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原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冲红,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四条 当出现汇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符时,汇款人和实际捐赠人必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五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告知捐赠方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六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发票(收据)按发票(收据)的顺序保管好,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将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票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贵州省财政厅票据中心进行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