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室负责人对有效控制及妥善保管财务印章负责,财务室出纳岗和会计核算(总账)岗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分类:
(一)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或者授权人)、发票专用章。
(二)对内专用财务章:仅供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发票章。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财务印章由基金会统一刻制。
第五条 财务室刻制财务印章,经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六条 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财务室向办公室申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规格和式样务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捐赠活动、经营活动。
第十条 财务印章属于基金会的重要物品,应妥善存放在财务室保险柜内。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
(一)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名章由相关出纳人员保管。
(二)对外专用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保管人因故暂离岗位,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返回岗位,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印章不慎丢失,保管人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重新申请财务印章,并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规定被替换或作废,保管人应将停用记录登记在册并且将停用印章归还办公室。
第十五条 停用的财务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封存或者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