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慰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化,增进人文关怀,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基金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慰问对象是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在岗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慰问管理工作由基金会体负责, 慰问金由基金会支出

第四条  慰问事项及标准

)生育慰问

女性工作人员、男性工作人员的配偶生育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发放价值500元的慰问品。

(三)节日慰问

1.每年春节,向退休人员发放价值500元的慰问品。

2.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向在岗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发放价值200元的慰问品。

(三)患病慰问

1.在岗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发放慰问金2000元。在岗工作人员的亲属患重特大疾病,发放慰问金1000元。上述情况原则上每年慰问一次。

2.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患重特大疾病,确需提高慰问金发放标准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丧事慰问

1.在岗工作人员的亲属去世,发放慰问金2000元。

2.在岗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去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中的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

2.本办法中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