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与落实,本着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省妇儿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妇儿发展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捐赠资金进入省妇儿发展基金会帐户后,应根据具体捐款项目情况设立限定或非限定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用于从事符合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所实施的公益性的资助项目,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  定向资助项目按照省妇儿发展基金会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捐赠资金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资金到帐后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申请拨款时,须提交捐赠协议并按捐赠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如果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与捐赠方重新签订捐赠协议,废止前协议,并依照新协议执行资助项目。

第九条  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资助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经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十条  财务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资助项目款时,项目执行部门必须在请款凭据后附有捐赠协议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字,财务根据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支付。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二条  凡是经省妇联党组讨论决定的划拨款项,须有办公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