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与落实,本着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省妇儿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室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四条 省妇儿发展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捐赠资金进入省妇儿发展基金会帐户后,应根据具体捐款项目情况设立限定或非限定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用于从事符合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所实施的公益性的资助项目,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 定向资助项目按照省妇儿发展基金会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捐赠资金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资金到帐后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申请拨款时,须提交捐赠协议并按捐赠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如果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与捐赠方重新签订捐赠协议,废止前协议,并依照新协议执行资助项目。
第九条 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资助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经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十条 财务室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资助项目款时,项目执行部门必须在请款凭据后附有捐赠协议、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字,财务室根据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支付。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室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二条 凡是经省妇联党组讨论决定的划拨款项,须有办公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