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勤俭、必需、易行的原则,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员工和志愿者)。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贵阳市,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外埠交通费。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秘书长出差,报请贵州省妇联分管领导审批;
(二)其他人员出差,报请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时限由分管领导予以核定。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 出差费用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须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经秘书长批准的除外),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往返机票及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级人员住套间,局级干部住标准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省内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省外住宿限额标准:
省内住宿限额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标准住宿,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食宿交通报销规定:
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规定执行。
1、出差人员因公借支差旅费,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时间、地点(借款金额按出差时间、地点计算)、内容,经秘书长同意签字批准后5日内报帐(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延期),出差借支原则上一次结清,否则,次月开始从其工资中扣还,直到扣完为止。
2、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会议等,文件明确规定食宿、交通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只报销每人每天往返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主办方不安排食宿、交通的,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报销。
3、出差人员由单位或工作地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乘坐公共交通出差的,按照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出差期间若私车公用不报销在途中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
4、因公出国出境的,参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外事办[2014]17号文件附件2中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报销离、抵我国境内的伙食费、公杂费,汇率以报销当日核算。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出差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每人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补助。
5、报销单据由经手人填写后交会计核查,再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市内因公外出,原则上只报销公交车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打出租车的,凭车票经秘书长同意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四章 出差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凭秘书长签字借条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到财务室冲销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出差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到财务室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用填报《差旅费报销证》。
第十四条 因陪同外单位人员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故意拖欠差旅费借款,逾期不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的,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取消其借支差旅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涉及境外学习、考察、参观的出差计划及费用一律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