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
女
儿
童
基
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在出席工作会议、考察调研慈善需求、企业来访洽谈业务、筹资考察项目、项目执行落实、检查回访项目落实情况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充分必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公务接待实行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所有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初步评判,确实需要公务接待的,按照一次一申请原则,事先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待。遇临时特殊的接待事项,需电话请示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审核报销制度。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经秘书长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接待申请表》、发票和消费明细、参加人员名单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公务用餐接待安排的用餐场所应当注意节俭,以供应家常菜场所为原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八条 关于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数均不含驾驶员。
第九条 关于用餐标准。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公务用餐时,原则上不提供酒水,禁止提供香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