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正常有序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符合基金会服务宗旨范围,执行中国妇基会、中国儿基会及基金会自行策划、发起、承接、组织实施的妇女儿童公益项目,包含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承接公益项目资金,应当把握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一)基金会重点承接中国妇基会、中国儿基会分配我省的国家级公益项目资金,积极稳妥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自行组织、策划、实施的省级公益项目资金,应严格审核把关捐赠项目资金合法性,按程序报省妇联审批。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公益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由基金会根据指定性或非指定性提出公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交项目资金或物资分配请示,报请省妇联研究实施。
(一)项目资金5000元以内,由活动中心指导基金会的负责人审签。
(二)项目资金5000元(含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由活动中心指导基金会的负责人、省妇联指导基金会的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三)项目资金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报请省妇联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落实公益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安排专职人员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一)准确掌握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文字图片资料。
(二)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台账信息包括时间、名称、捐赠来源、资金数、分配依据、受益对象、资助标准、审定意见等。
(三)及时、完整、真实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并向捐赠人告知。
第六条 基金会实施公益项目,主要通过有关妇联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落实受益人。有关妇联组织和有关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项目文字图片资料、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日常管理及资料归档,接受省妇儿基金会、捐赠方对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聘用专业会计人员对公益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分设科目,负责捐赠收入、项目经费收支,及时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加强基金会财务账目的收支管理。
第八条 严格管理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工作流程。
(一)基金会组织实施和承接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按照程序送审后,基金会财务按照审议意见,将《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见附件)和支出凭证提交省妇联指导基金会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基金会财务执行拨款流程。
(二)省妇联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和承接的公益项目,由业务部门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将《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提交省妇联业务分管的负责人和指导基金会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基金会财务执行拨款流程。
(三)公益项目资金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基金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基金会对每一个项目安排专人专项管理,以督导检查、项目调研、回访等形式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加强对项目监督和评估,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省妇联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项目活动,审查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益项目资金执行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时、完整、统一、规范按年度分类整理项目档案,定期移交基金会档案专管员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开始试行。2019年8月26日下发的《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