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和人数,并按照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并按照《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聘、对外选聘的方式实施外部招聘。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项目部四部门。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财务部设会计、出纳岗,会计、出纳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事宜,及时做好凭证的编制、登记,做到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宣传部负责基金会的网站、公众号、新闻报道等宣传工作。
项目部负责统筹管理基金会的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执行、反馈等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具体要求参见《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试用考核指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如试用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员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秘书长予以审核评价;
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中下旬或翌年1月中上旬进行,具体内容参见《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并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五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考察其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纳入到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以上各项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2
附件2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收高素质优秀公益人才,提高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素质,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资料清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身体检查;
(五)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基金会招聘计划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八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聘用
第十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进一步会谈,约定试用期、薪酬福利、录用时间、合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录用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基金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基金会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贵州省妇联组织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