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督查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省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施项目规范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慈善捐赠款物社会公益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妇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由基金会领导任组长的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秘书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基金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查项目范围为:捐赠方定向项目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基金会专项合作项目。

第四条  督查时间和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会议审定,涉及特殊项目及大额捐赠实施项目督查必要时邀请基金会监事会成员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目标保障情况。秘书长办公会议定项目目标在各阶段相关方案(包括捐赠协议、实施办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其中:进度管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目标实现程度。重点跟踪秘书长办公会议定事项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预期产出、效果等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等。

(三)目标偏差情况。跟踪检查基金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无偏离项目预期目标。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由督查组提交督查报告经会议审定后反馈项目实施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七条  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查过程中严格遵守纪律和相关工作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搞层层接待,不铺张浪费。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慈善法》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