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施项目评估管理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慈善捐赠款物社会公益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由基金会领导任组长的项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秘书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基金会项目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估项目范围为:捐赠方定向项目、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基金会专项合作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实施以上三种项目尤其是大额捐赠项目实施前均应科学合理编报绩效指标,实施过程中强化绩效管理力度,确保项目管理不偏离绩效目标。
第五条 评估方式和评估时间
项目评估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自评和重点评价的评估方式进行。
自评。项目管理实施部门要按照绩效目标,结合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评价领导小组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重点评价。对资金量较大、社会公众关心、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选定项目评估时间节点。涉及特殊项目及大额捐赠实施项目督查必要时邀请基金会监事会成员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评估内容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慈善捐赠的合规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项目投入有效性。
项目绩效目标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目标偏差情况等。
秘书长办公会议定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提交评估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后反馈项目实施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制定调整和纠偏措施完成整改,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八条 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守纪律和相关工作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搞层层接待,不铺张浪费。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慈善法》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妇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