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基金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益支出、捐赠项目的货物、服务类、工程类采购和基金会日常管理使用设备采购。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家具、图书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基本原则: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化整为零。

第四条  采购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采购限额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基金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章 采购范围

 

  办法包含的采购范围包括:

办公设备设施、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其他应实行采购的商品、劳务,以及服务性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劳务和服务事项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优先在省内采购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自行采购、询价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

4.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

四)询价是指单项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采购人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货源充足的现货

2.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3.简单的服务和工程。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从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来源采购方式

1.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4.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5.采购原型、首项货物或者服务的;

6.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采购的

7.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8.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9.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0.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止投标时间一般不少于 10 天,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不少于 5 天,比选、询价不少于 3 天,网上竞价不少于 1 天。如需变更采购信息,应发布变更公告并相应延长日期。

第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按照“合法、快捷”和有利于本项目采购的原则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需求必须明确,需求说明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采购内容、规格型号、采购数量、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采购需求报秘书长审核,省妇联联系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定向捐赠资金但不宜基金会实施的采购,由捐赠项目受益方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相关资料交基金会项目部审核存档。

第十条   确定供应商。根据相应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供应商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售后服务、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货物类:由供应商运送货物到指定地点后(需安装调试的货物,在完成安装调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或相关服务结束后),进行验收服务类:服务商完成合同购买的服务内容,由基金会项目部、财务和项目受益方相关人员评估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影响合同履行,应及时补签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采购货款。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比例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验收合格,经办人将发票、合同、采购资料、签收单等相关资料交财务完成款项支付。

第十四条   完善资产管理手续。涉及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捐赠项目资产完善捐赠函和接收函;日常管理使用资产完成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收集资料,整理归档。采购项目完成后,签订合同、履约管理、验收付款等。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连同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捐赠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资料基金会日常运转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资料,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五章 采购监督及纪律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活动中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私情谋私利。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采购项目的评审组原则上由1名基金会项目负责人、1名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组成,评审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评标

第十九条  严禁把采购项目拆分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还将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会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对投标人违规投标给我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三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中有异议的,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最新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