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收高素质优秀公益人才,提高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素质,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资料清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身体检查;
(五)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基金会招聘计划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八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聘用
第十条 对拟聘人员进行进一步会谈,约定试用期、薪酬福利、录用时间、合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录用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基金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基金会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贵州省妇联组织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