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
女
儿
童
基
金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的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办公室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