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简称“省妇儿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类型

本规定印章: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省妇儿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审计等;代表省妇儿基金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省妇儿基金会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捐赠证书等。

2.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的。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流程

凡需加盖省妇儿基金会印章的,须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1.文件材料盖章需在《省妇儿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上进行登记,注明文件内容,发文方向、经办人员、盖章页数及使用期限。

2.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秘书长同意后可先行盖章;对重要文件不得先盖章再补签。

3.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确有特殊需要需携带公章外出用印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作其他事项使用,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4.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加盖公章。

5.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6.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不得私自处理。

8.对已产生的用印,经核实凡无登记信息的用印,均视为无效用印,并按相关法纪追究产生用印所涉人员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1.印章由省妇儿基金会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2.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4.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5.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