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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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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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费用开支的计划性,本着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经费(管理费用)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办公费、固定资金折旧、差旅费、坏账损失等。 

第三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额度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 


第二章 费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费用在发生前,部门负责人必须知情,并经有权批准人批准,费用发生后,统一由秘书长签字批准,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的签字予以办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 
(二)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财务部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秘书长审批或被授权人审批。 


第三章 各类费用报销程序 

第六条 行政费用、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手续。 
(一)经常性固定开支、常备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入库、分配及安排入库,根据入库单据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物品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自行购买。购买后应立即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携带批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交通费报销 
(一)因公外出的交通费,经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须事先向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招待费用报销 
(一)招待费用包括:餐费、礼品、客户参观考察费等。 
(二)招待费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招待费,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按财政部颁发的财行〔2006〕313号文件及《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