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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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监事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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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监事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合力推进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联系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与理事、监事的联系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行政性联系由办公室负责,业务性联系由各部门负责。

第三条 凡需要与理事、监事联系,请理事或理事单位帮助办理重要工作的,需请示秘书长同意后再进行联系。

第四条 由各部门承办的工作,要进行备忘登记,年终统一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条 加强与理事、监事联系,通过快讯、会刊等内部刊物及时通报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工作情况。

第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听取理事意见和建议,接受监事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